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包圍:指申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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