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開依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得增加之獎勵容積總和之上限,以不超過該基地法定容積之50%為原則。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條 建築物地面層以下之樓地板面積,除供作室內停車空間、裝卸場空間、防空避難空間、建築物附屬必要設備使用外,供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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