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節錄日期:2009/01/17 高雄市都發局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市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附表之規定。但未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商業區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之工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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