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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 植根法律網

屋頂綠化設施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屋頂綠化設施面積應達新建最大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但屋頂不 可設置區域得扣除之。 二、屋頂綠化應附設給水設備,以供植栽澆灌使用,並應考量植栽位置 及排水、防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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