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所稱二行程機車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本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及其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定期或不定期檢驗紀錄之二行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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