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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經許可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者,應於使用前按使用之設施種類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使用費。但依使用設施種類未能於使用前繳清者,應於申請火化許可或移離殯儀館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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