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高市府主事預字第1000049883號訂定 壹、總 則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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