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134491900號函訂定 一、為明確評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即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之 F5A),以利審查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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