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使用事實,但未列冊開徵使用補償金者,應自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溯及收取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 循法院拍賣程序買受市有土地上建築改良 ...
finance2.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