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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第二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 所屬機關及員工,並兼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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