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年 12 月 25 日 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 0990078117 號令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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