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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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