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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