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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