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辦理廢棄物代處理事項,並確保資源回收廠設施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自治規則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本規則所稱資源回收廠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垃圾焚化廠及岡山垃圾焚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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