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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第二條高雄市 ...

第二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 承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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