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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