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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