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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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