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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一、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地面,應作成坡高十公分之瀉水坡度,其外緣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 ..... 建築物全部拆除重新建築時,其建築許可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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