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市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指本市依法取得之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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