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八月修訂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經校務會議再修訂 條文內容 說明 法規名稱:高雄市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評訂定本辦法。二、參照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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