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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訓練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訓練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 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6735B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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