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部授教中(人)字第091052090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部授教中(人)字第0940509985C號令修正(刪除第八條) 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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