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第一項、職業學校法第十 五條之二第一項、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稚教育法 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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