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 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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