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99.8.19朝野協商版 行政院說明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 (以下稱監理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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