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換函 致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代表 逕啟者: 關於貴我雙方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署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 杜逃稅協定,茲知會貴方,上述協定內容業獲核准。 第二十四條所稱「居住者」,視情況不適用於駐馬來西亞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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