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 行政措施 1. 學校安排使用天台或露台時,應參閱教育規例第279A章 註3 內 相關的規條: 1.1 根據第16條 天台操場的批准: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以 書面批准,任何天台或露台均不得作體育或康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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