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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 為縣(市) 政府。 第 二 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 10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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