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食品廣告函示 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 ...
blog.xui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