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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 - 歡迎光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第 三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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