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 用名稱。 二 屬調味劑 (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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