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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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