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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