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其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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