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級公路主管機關因興建、拓寬公路需要,以徵收或撥用,或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 時,得逕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為「交通用地」免依本要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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