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596 號令修正 第 28 條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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