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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運作及董監責任

假決議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則具有普通決議之效力。 以上為公司法規定最低的決議標準,若公司章程中有更高決議標準時,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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