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管理辦法 100年3月22日制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第三條:訂有電子病歷相關紀錄稽核方式、稽核抽樣與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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