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善終人生選擇權條例草案條文第一項可知,末期病人擁有「消極善終權」與「積極善終權」,消極善終權是安寧緩和的範圍,而積極善終權則是積極安樂死或醫助自殺的範圍。其中「積極善終權」是其他四個併案審查的草案所沒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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