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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制環境--法令規章-電子簽章法制-電子簽章法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四條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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