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遴聘(派)有關機 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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