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報案規範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7年10月頒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範如下: 一、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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