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標示變更登記 壹、意義: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如因座落、地號、地目、等則、面積等標示發生變更,而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坍沒、滅失、合併、地目變更、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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