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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農業經營輔導與微型創新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政府立案之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或農民團體。補助類別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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