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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法資遣勞工,但勞工仍受領資遣費,應否視為合意資遣?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工作權是憲法所明文規定國家應予以保障的,為落實保障工作權的憲法意旨,勞基法規定必須具有法定事由,雇主才得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該法第十一條所列舉之五款事由,即屬雇主確有前揭五款事由,得經預告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關係,雇主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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