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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規定勞工之特休應於當年度休畢者,該規定之效力為何?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一定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而特別休假的目的主要在鼓勵勞工充份休息,具有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生活品質及加強勞雇關係的意義,同時也是一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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