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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