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集合式住宅一樓的權狀上,附屬建物欄登記陽台,位置在人行道與大門口之間的土地,跟一般所說的騎樓是一樣的嗎?一樣要提供做公共使用嗎?如果使用權歸我,我可不可做些佈置,例如盆栽或是將這部分的面積直接包含到大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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